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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侵权案终审宣判 于正道歉并赔偿500万

发布时间:2016/7/6 点击:1536次 字体大小: 返回

中新网12月18日电  北京市高级法院18日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,法院驳回于正等5名被告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
    北京市高级法院最终认定,大陆热播剧《宫锁连城》侵犯《梅花烙》的改编权和摄制权,判令于正等5名被告公开道歉,停止传播《宫锁连城》,五出品方共同赔偿原告琼瑶500万元人民币。

    琼瑶的代理律师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在18日微博上发文称:“近19个月的诉讼历程,近600个日夜的等待,台湾著名作家琼瑶《梅花烙》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。此刻,我们只想说:‘知识产权胜利了!原创精神胜利了!’”

    王军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,琼瑶非常看重这个案子,经历了一年多的煎熬,现在官司终于打赢了,她非常激动。他希望琼瑶能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她最热爱的创作当中。

    2014年5月28日,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,于正未经她的许可,擅自采用《梅花烙》的核心独创情节,改编创作电视剧本,并联合其他4方,共同摄制、播出了电视连续剧《宫锁连城》。

    琼瑶认为,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、摄制权,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,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、向其赔礼道歉,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。

    2014年12月25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琼瑶是《梅花烙》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,判定被告于正侵权成立,要求其致歉,并与其他4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,同时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《宫锁连城》。

    一审宣判后,于正等五被告不服判决,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。2015年4月8日,此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同年12月18日,琼瑶的代理律师收到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,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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